有关人士从多家法院获悉,在日常,市民常常遇见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状况,而且被担保人多为亲朋好友或者买卖上的合伙人,在为其做担保的时碍于情面,并未实质考察过他们的信誉与偿还能力,就一口答应做担保,郑州装修网记者感觉这就可能导致不少担保人为欠款人偿还债务的事实。
【案例1】
为帮“老赖”哥哥还钱,她卖掉了我们的房屋
2014年6月,王红作为抵押人,用自己名下的房地产担保向李伟(化名)借款26万元,又将这笔钱转借给了自己哥哥,期限六个月。哥哥拿了钱之后一走了之。到了还款日期,家境本就不富裕的王红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据郑州装修网记者获悉,2014年12月30日,眼看没办法要回欠款的李伟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实行证书。实行证书生效后,李伟向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在法院的努力下,2016年十月十日,被实行人王红一家根据约定搬出房屋,住进了申请人为他们租住的房屋里。她名下的房地产根据法律规定进入了拍卖程序,日前成功供应,26万元实行款也顺利实行到位。
【案例2】
子债母偿,不然名下汽车要被拍卖
类似的案例还发生在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
福某是郑州二七区人民院一块实行案件的被实行人。
2014年,华某与福某签订某品牌经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因福某没能准时提供充足进货渠道,致使华某经营困难,两人因此产生了纠纷,福某最后成了法院的被实行人。
法院实行局多次前往福某家里实行,但其孩子尚小,妈妈张女性请求法院宽限几天,想为孩子做担保,自愿写下保证书,保证2017年4月30近日还清福某欠款及利息,如不可以兑现,赞同法院对其名下的宝马车进行拍卖。
在法院多次催促下,张女性陆续替福某偿还了全部欠款,不然其名下的宝马汽车将要被法院拍卖。
【说法】
走出“被冤枉”心理,做担保前弄清法律风险
大部分担保人在面对法院实行的时候一直觉得自己非常冤,而且非常不配合,甚至有暴力抗法的状况,究其缘由还是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不了解、不理解。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渠道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实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如此,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需要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同意法院实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
据郑州装修网记者获悉,法院实行法官提醒,做担保前必须要知道法律风险,已经做了担保被追究责任的,要走出感觉自己是冤枉的心理门槛,担负起责任履行裁判文书义务才是正确的做法。